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7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公告编号:2023-098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及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为人民币0.07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及特别分红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54,732,67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A股股份1,044,800股,即以4,353,687,873股为基数进行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相关规定,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A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3,612,402,239×0.08÷3,613,447,039≈0.07998元。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本次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98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美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人民币0.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4. H 股现金股息派发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1-52820220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