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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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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合作、相互支持等各种可行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的产业链深度合作机制,围绕固态电池和钠电等新技术路径进行业务拓展,通过电池、材料、工艺与装备的协同开发与测试,结合圆柱全极耳电池结构在产品高一致性、高稳定性、高经济性等方面的优势,加速实现新技术路径下的产品测试与量产开发。

  ④研发合作

  双方将建立常态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通过激光、智能装备与电池生产工艺的协同,促进电池技术创新与智造水平提升,并结合具体研发需求确定不同的合作研发项目内容。

  ⑤渠道合作

  双方定期就本年度市场状况、技术发展、行业动态、趋势等进行交流,共享对锂电行业发展状况的预判。对于特定市场和用户,双方可以联合互动,共同拓展市场,深化在中国本土市场的合作,重点加强海外协同布局。

  6、关联关系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通过合肥轩一间接持有发行人1.2656%的股份,持股比例较小,除此之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关系;国轩高科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国轩高科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系基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考量的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轩高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轩高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国轩高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8、锁定期

  国轩高科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国轩高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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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民生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投资持有发行人631,56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0.88%,除此之外,民生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379.065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75.813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20.00%。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1)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湖北长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4)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3、参与规模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237.9065万股,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长江产投同意作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2,988.00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国轩高科同意作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民生投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18.953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4、配售条件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和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查阅民生投资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长江产投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国轩高科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民生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因此,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逸飞激光专项资管计划、长江产投、国轩高科、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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