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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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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3-049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3年7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下午3:00。

  2、召开地点: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56人,代表股份数412,115,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26,946,974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63,105,22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36,158,251股,下同)的36.569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375,494,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45人,代表股份数36,620,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9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

  ■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注:(1)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表中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表决结果:上述提案经逐项表决后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17日。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17日。2023年6月30日,公司职工大会已选举张明晶女士、李安宁先生为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与上述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关于张明晶女士、李安宁先生简历详见2023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姗姗、王中乾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3年7月17日发出。

  2、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名。

  4、会议由全体董事提议召开,并共同推举董事李秀林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主任:郭淑芹

  成员:赵大龙、肖维维(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任:梁毕明(独立董事)

  成员:杨凯、肖维维(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主任:李鹏(独立董事)

  成员:梁毕明(独立董事)、王振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肖维维(独立董事)

  成员:张淑媛、李鹏(独立董事)

  投资委员会主任:杨凯

  成员:张淑媛、王振宇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2、审议《关于选举李秀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选举李秀林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3、审议《关于选举郭淑芹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选举郭淑芹女士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4、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的提名,公司聘任郭淑芹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5、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的提名,公司聘任王振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振宇先生已取得深圳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郭淑芹女士的提名,公司聘任杨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淑媛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王振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林晓林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林晓林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李秀林先生、郭淑芹女士、杨凯先生、张淑媛女士、王振宇先生简历请参见2023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公告编号:2023-037)。

  7、审议《关于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中药产业发展,提升公司中药综合发展实力,拟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就科研课题和转化合作项目实施, 共建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临床优势的创新中药研发平台,签署合作总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和付款等细节,由公司或指定的子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一事一议,另行具体签订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且以具体的项目合作金额为准。主要目的是依托双方的资源优势,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临床经验方、古代经典名方、医院制剂、中药新药研发、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具有中医药特色、属中医优势病种的课题研发等科研项目。

  本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为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及签署后续合同相关事宜。全文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二)独立董事意见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附件:林晓林先生简历

  林晓林先生,1978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政工师、副研究员,中共党员。2002年7月至2004年8月任武警延边州支队一大队排长,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任武警延吉市中队代理指导员,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任武警延吉市中队指导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武警延边州支队干部股股长,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武警延边州支队政治处副主任,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任武警吉林市支队政治处副主任,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任武警延边州支队副政治委员兼纪委书记,2020年3月退出现役,2020年4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1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今任吉林敖东药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晓林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林晓林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于2023年7月17日发出。

  2、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5人,实际到会监事5人。

  4、会议由全体监事一致推举陈永丰先生召集并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陈永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陈永丰先生、修刚先生、孙玉菊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2023年6月30日,公司职工大会已选举张明晶女士、李安宁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与上述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选举陈永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长。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陈永丰先生的简历请参见2023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公告编号:2023-038)。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3-052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署框架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框架协议,后续项目合作基于本协议,一事一议,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未签署类似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一、合同签署的概述

  1.签署合同的审评程序:拟签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已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合同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本合同为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总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具体合作项目和付款等细节,由公司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一事一议,另行具体签订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且以具体的项目合作金额为准。

  3.合同签订主要背景及目的:根据《“十四五”国家医学中心建设工作方案》要求,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正在积极申报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为支持吉林省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更好地服务健康中国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产业创新发展,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讲求实效、共谋发展、务实合作的原则指导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意向。主要目的是依托双方的资源优势,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临床经验方、古代经典名方、医院制剂、中药新药研发、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具有中医药特色、属中医优势病种的课题研发等科研项目。

  4.合同审批权限及授权:本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为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及签署后续合同相关事宜。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健

  开办资金:45,650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料、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业务科诊疗与护理。医科大学生、成人医科学历教育、医科中专生临床教学与实习。医学硕士生培养。相关医学研究与卫生医疗人员培训。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478号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是否为境外法律主体:否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几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表:

  ■

  3.履约能力分析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院)创建于1958年,是吉林省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师资格认证基地、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全国中医中风急症医疗中心。曾获得“全国百佳医院”、“三级甲等中医院 ”、“全国杏林示范中医院”、“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殊荣。医院面积13.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89亿元,现代化诊疗设备总值1亿元。设有病床1000张,现有职工1204人,其中高级职称232人。有享誉盛名的国家名老中医、终身教授5人,省市名医46人,博士生导师9人,硕士生导师129人。现有国家三级实验室1个、省二级实验室3个、省卫生厅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临床基地建设单位)1个、省级研究室13个(其中4个为省级重点研究室)。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科研水平及信用状况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本次合作为战略性框架式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内合作总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根据具体合作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公司或指定的子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订协议确定投资金额),围绕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方案的研究内容,用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科研课题和转化合作项目实施,共建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临床优势的创新中药研发平台。依托双方的研发优势,联合开展以下研究:

  1.合作开展基于临床经验方等处方的吉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备案或注册。

  2.合作开展基于古代经典名方以及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院临床经验方、医院制剂等,且具有中医药特色、属中医优势病种的现代中药新药研发。

  3.合作开展具有长白山道地中医药特色和临床优势的现代中药新药研发。

  4.合作开展围绕院内制剂成果转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课题研发。

  5.合作开展围绕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方案的相关研究。

  (二)合作方式

  1.成立院企合作推进工作小组。共同建立全面合作联络机构,责成专门人员,加强沟通,定期联系,督促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2.双方根据本协议精神,加强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具体合作事项的研究,将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研究利益分配。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技术成果约定

  1.“技术成果”是指此协议下一方或双方研究人员研究得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譬如:产品成果、改良工艺、质量标准、实验记录、研究报告、论文等。

  2.本协议下,双方约定研究项目由公司提供资金委托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完成,产生的研究资料及技术成果、资金投入与管理等内容,由双方另行具体签订协议约定。基于本协议下,在新药研发等项目上公司享受优先权。

  (五)合同解除

  合作期内,如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协议,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合同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技术成果研发是否取得成功;二是技术成果的科技水平层次和科研成果的市场需求情况。

  2.合同研发内容是基于临床经验方、古代经典名方、医院制剂、中药新药研发、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具有中医药特色、属中医优势病种的课题研发等科研项目,项目研发成功,科技创新成果将助力公司中药产业实现创新发展。

  3.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履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度。

  4.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现有的中药业务具有协同推动作用,将加快推进公司中药现代化、产业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后续项目合作基于框架协议,一事一议,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2.合同涉及现代中药新药研发、院内制剂成果转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测等业务领域,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3.合同履行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交易双方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公司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签署类似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也不存在股份减持的计划。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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