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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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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3-50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红荔路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21楼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扬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863,920,6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3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9,701,9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8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124,218,7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4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124,456,4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3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124,218,7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479%。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吴雍、杜彩霞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提案2-4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提案1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所有提案并形成决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申请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本提案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438,637,781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422,941,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94%;反对2,341,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852,45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26%;反对11,32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9%;弃权1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861,57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2,206,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4%;弃权1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861,57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0%;反对2,206,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4%;弃权1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二)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雍、杜彩霞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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