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7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积极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等需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年度获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4)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对股票进行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计划份额后即成为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放弃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提案权。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3)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

  (6)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三、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1)至(6)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增加持有人,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负责取消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提请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继承登记等事宜;

  (9)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10)办理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的锁定和解禁卖出的全部事宜;

  (11)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特殊事项;

  (12)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3)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14)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6)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1)至(16)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8、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9、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11、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变更情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资上限;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解锁安排及业绩考核;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自行终止,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1、非负面退出情况

  (1)持有人出现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协商离职等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并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该部分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如在存续期内未确定受让人的,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返还持有人出资后仍存在收益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注: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360天×(参与对象离职之日距离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或买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的天数))。

  (2)非负面退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2)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

  3)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4)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同意持有人离职的;

  5)持有人拒绝公司轮岗制工作安排的;

  6)其他经公司认定的非负面退出情况。

  2、负面退出情况

  (1)持有人出现被辞退/裁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恶意离职、违反同业竞争协议、失职或渎职等负面离职退出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并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该部分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如在存续期内未确定受让人的,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返还持有人出资后仍存在收益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2)负面退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不再续签等恶意离职情形;

  4)在同行业任职,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5)持有人已经不适合继续任职,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6)其他公司认定的负面退出情况。

  3、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3年8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而后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27.50万股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以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日收盘价(30.91元/股)预测算,预计公司应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费用为1,953.30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第十一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取得的公司已完成回购的社会公众股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6、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持股计划的现金股利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分配,则未来涉及相关权益不得解锁对应的现金股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10、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1、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2、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周林先生、王淑芳女士,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保持独立,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运营,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因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保留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7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周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董事王雅琴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3-044)。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王雅琴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4)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数量及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本激励计划中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授权日等全部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行权股票期权收益、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律师事务所、收款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管理层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王雅琴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进行了讨论并表决,会议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关联董事王周林、王淑芳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3-04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为保证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王周林、王淑芳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8)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9)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11)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管理层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王周林、王淑芳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7)。

  8、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厂房暨签订施工合同的议案》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实际业务需要,拟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厂房,并拟与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13,320万元。公司投资项目为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项目,本次规划先新建厂房,新建厂房将部分用于仓储,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满足仓储需求的基础上,对建设的厂房作出其他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厂房暨签订施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3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7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李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3-04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审议《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由于公司监事张李强、吴佳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两名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内容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3-046)。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由于公司监事张李强、吴佳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两名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内容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王磊先生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王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磊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王磊先生,198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主任,浙江海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浙江明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海象新材独立董事。

  王磊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董事任职的条件或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表决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事项由征集人针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1、《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征集人仅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议案征集表决权,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若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提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7)。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3年7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对《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期限: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3年7月24日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表决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法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

  收件人:证券法务部

  电话:0573-80776966

  邮编:3144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第四步: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进行形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称记载内容相符。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9、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四)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7月24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王磊

  2023年7月15日

  

  附件: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磊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做出投票指示,如同一提案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视为弃权。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征集人仅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议案征集表决权,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若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提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4、委托人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以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7月24日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准。

  5、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6、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持股比例: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签署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厂房暨签订施工合同的公告

  ■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厂房暨签订施工合同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实际业务需要,拟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厂房,并拟与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13,320万元。公司投资项目为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项目,本次规划先新建厂房,新建厂房将部分用于仓储,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满足仓储需求的基础上,对建设的厂房作出其他规划。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授权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2、项目地址: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G524国道西侧、石泾路南侧

  3、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包含1#厂房、2#厂房、3#楼配套用房、4#楼配套用房工程的桩基围护、土建、水电、消防及通风、室外总体配套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等;本项目建筑面积71,212.15平方米。

  4、建设周期:360日历天(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5、投资金额:建筑工程施工费用约为13,320万元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施工合同相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3、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4、注册资本:10,101万元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花卉种植;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说明:合同相对方与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类似交易情况: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近三年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履约能力: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具备履约合同能力。

  四、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发包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承包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

  (二)工程名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三)工程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含1#厂房、2#厂房、3#楼配套用房、4#楼配套用房工程的桩基围护、土建、水电、消防及通风、室外总体配套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等;本项目建筑面积71,212.15平方米。

  (四)工程地点

  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G524国道西侧、石泾路南侧

  (五)合同工期

  360日历天。

  (六)建设工程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1、工程价格:人民币13,320万元

  2、支付方式:

  (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自工程开工起,按月进行验工计价。

  (2)每年春节前,发包人支付总承包人上一年度总产值的5%的工程进度款(包括人工费专项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成全部合同要求的验收内容),工程款支付至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扣除整体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内暂估价部分)的85%(包括人工费专项费用),退还履约保函。工程审价结束后,工程价款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竣工后保修金。

  (七)合同生效

  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八)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发包人方面: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备料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承包人方面: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2022年6月,公司得知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一块占地面积约为73亩的土地准备出让,该地块毗邻公司现在的生产管理区域,经公司评估,上述土地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具有重大意义,故与政府达成的了初步的用地意向。2022年10月,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初步规划投资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政府将分期供地,其中一期约48.3亩。该《投资协议书》主要涉及用地意向和初步投资规划,未涉及投资金额。

  2022年11月,公司与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G524国道西侧、石泾路南侧的32,253平方米(48.38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2,71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上述合同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已在《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其他重大合同”中对取得土地所有权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取得土地后,公司对项目进行了评估与规划,受关税、宏观经济环境、国内外大环境等因素影响,国内生产基地产品订单需求有所下降,国内目前现有的研发生产能力已能够满足当前市场需求。此外,由于公司原厂房仓储能力不足,自2017年向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租赁了厂房,用于存放公司生产的成品以及安置部分生产线;公司自2018年和浙江皮意纺织有限公司租赁了厂房,用于存放公司生产的成品。上述租赁的厂房,政府计划对业主单位的土地腾退收储,公司未来无法继续租赁,需将部分原安置于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的生产线进行搬迁,并需另行安排仓储空间。

  综合考虑上述原因,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项目,先规划建设厂房,所建设的厂房部分用于仓储,并将部分生产线搬迁至该项目新建厂房。由于该厂房建设用地毗邻公司现在的生产管理区域,生产线搬迁后更有利于生产流水动线顺畅,调整产线合理化布局。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满足现有需求的基础上,对建设的厂房作出其他规划。

  (二)存在的风险

  1、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项目,因其土地位置毗邻公司现在的生产管理区域的发展战略性考虑,先规划建设厂房,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满足现有需求的基础上,对建设的厂房作出其他规划,其中部分用于仓储。存在改变合同土地用途的风险。

  2、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项目投产3年后,销售收入亩均不低于97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1万元/亩。如公司正式投产后,产能严重不足,造成厂房闲置,5年内甲方有权按出让价收回土地,地上构筑物按评估价收回。本项目投资建设后存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收入、税收标准,土地被回收的风险。

  3、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项目用地约为73亩,现已取得一期32,253平方米(48.38亩)的土地使用权,二期16,460平方米(24.69亩)的土地使用权未取得。现因政府对区域规划的调整,以及公司实际使用的需求,二期供地方案待一期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存在二期土地无法取得使用权的风险。

  4、合同已就违约和争议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由于合同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可能会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等风险。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土地具有较高的战略价值,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仓储能力,合理优化生产产线布局,为公司的稳定经营提供坚实保障,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公司预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并且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