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23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3,21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总股本为863,214,000股,其中A股股份总数为519,214,000股,B股股份总数为344,000,000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3,21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816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4.24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3.816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4.24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4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2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以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6月19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02)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2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7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23年7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23年7月25日(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7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股息将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将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7月25日办理了“江铃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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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7月5日至登记日:2023年7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3年8月25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2111号
咨询电话:0791-85266178;传真:0791-85232839
联系人:全实、万先科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