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23-2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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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3年上半年,公司围绕战略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持续强化创新内核驱动力,数字安全与平台业务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准确研判国内外市场趋势,及时谋划产品差异化市场策略,灵活调配资源,公司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17 证券简称:东信和平 公告编号:2023-26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1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楼水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0,681,7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1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7,108,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9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73,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5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599,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573,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5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663,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81,2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9%;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60,663,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81,2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9%;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孔舒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