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汪荔诚
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若干规定》提出,上海将按照规定程序,将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110千伏、35千伏及配电网升级改造专项工程等电网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区重大工程计划,并依法适用本市相关支持政策。
预留输电线路通道
《若干规定》指出,上海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预留输电线路通道,其建设资金来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在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结构中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的,电网企业可在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和项目审批过程中提出论证建议。预留通道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或者容量在现行行业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上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技术方案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审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相关电网建设项目的依据。
《若干规定》提出,上海的电网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林地、绿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鼓励变电站与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结合建设,并进行相关可行性论证。经论证可行的,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支持结合建设,结合建设变电站的土建部分,原则上按照地上变电站的标准由变电站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投资费用;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规划用地、消防、环评、水保等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若干规定》指出,对列入上海市和各个区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电网项目,规划资源部门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独立选址的户内式地上变电站,受占地面积限制难以就地安排绿化建设的,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电网企业统筹安排绿化建设。
优化电力架空线政策
记者梳理发现,《若干规定》中多次提及电力架空线,优化电力架空线政策成为《若干规定》聚焦的重点之一。
《若干规定》指出,上海市将新建电力架空线(包括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电网企业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范围的土地权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上海各个区或者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使用”的原则,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签署协议,协调做好经济补偿工作,并切实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若干规定》提出,上海的电网企业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规划资源部门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委托区政府或者乡镇政府开展经济补偿工作的协议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若干规定》,属地政府主张对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垂直投影范围内符合安全距离等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协议置换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做好协议置换工作,协议置换费由属地政府承担三分之二、电网企业承担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