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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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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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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行于2023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7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张骅先生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提名张骅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核准后正式履职,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骅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执行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赵飞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保证本行公司治理的正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指定本行执行董事、行长赵飞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且其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之日止。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赵飞先生、夏华先生、王丹女士,调整为赵飞先生、王丹女士、刘炳恒先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赵飞先生、夏华先生、姬宏俊先生,调整为赵飞先生、刘炳恒先生、姬宏俊先生。

  由于选举张骅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的相关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其董事任职资格需经监管机构核准,待其任职资格核准后,拟由其担任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张骅先生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正式履职后,刘炳恒先生将不再担任上述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

  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维持不变。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保证本行公司治理及证券事务的正常开展,董事会同意委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赵飞先生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05条规定的本行授权代表,与公司秘书魏伟峰博士共同负责本行与联交所的沟通事宜。

  三、备查文件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张骅先生简历

  张骅先生,1978年9月出生,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学士,郑州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张先生自2001年3月至2011年12月先后任郑州市公安局中队长、副处长、处长、分局副局长,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副处长,自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郑州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自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任本行纪委书记,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任郑州市纪委监委驻郑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

  截至本公告日期,张先生持有本行31,350股A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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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6.00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本行西四环支行与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陈磊、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豫0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

  2.被告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律师代理费57,880.05元;

  3.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陈锦艳、陈锦东、林宏、陈磊对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陈锦艳、陈锦东、林宏、陈磊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97,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57,880.05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某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57,880.05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6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9,097,2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有权就被告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60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3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57,880.05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驳回本行西四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林宏、陈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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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执行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7月11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张骅先生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同意提名张骅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选举张骅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的相关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董事任职资格需经监管机构核准,任期自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行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张骅先生的简历详见本行于2023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行于2023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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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收到夏华先生的辞任报告,夏华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本行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05条规定的授权代表,以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夏华先生的辞任报告自2023年7月11日起生效。辞任后,夏华先生不再担任本行任何职务,继续担任本行控股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夏华先生持有本行56,265股A股股份。辞任后,夏华先生将继续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夏华先生已确认其与本行董事会并无不一致意见,也无任何与其辞去职务有关而需通知本行股东及债权人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新的董事会秘书正式履职前,暂由本行董事会指定的执行董事、行长赵飞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本行董事会对夏华先生任职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与认可。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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