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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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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3-054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6人,代表股份283,001,098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23,425股的47.4815%。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 251,014,890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23,425股的42.11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1,986,208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23,425股的5.366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代表的股份为32,034,208股,占公司总股本596,023,425股的5.3747%;

  4、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金额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2,964,0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37,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药饮片产能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2,964,0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37,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同意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2,964,0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37,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增加2023年度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2,964,09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

  反对    37,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3-055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简阳市天顺祥等22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的进展公告

  ■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简阳市天顺祥等22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黄红梅持有的简阳康之兴1家、张伟持有的简阳康之欣5家、周华持有的天顺祥6家、陈东旭持有的天顺祥4家、周杰持有的天顺祥5家、万继辉持有的天顺祥1家(以下简称“简阳药房”)合计22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并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简阳市天顺祥等22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号)。

  截至本公告日,已按协议约定完成全部22家门店铺面租赁合同改签,门店固定资产及存货盘点交接,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门店已开始营业。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3-056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尹彥、舒汞胜持有的合计17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的进展公告

  ■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尹彥、舒汞胜持有的合计17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尹彦、舒汞胜(以下简称“凉山药房”)持有的合计17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并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尹彦、舒汞胜持有的合计17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号)。

  截至本公告日,已按协议约定完成全部17家门店铺面租赁合同改签,门店固定资产及存货盘点交接,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门店已开始营业。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3-057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电子邮箱的公告

  ■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即日起启用新的公司电子邮箱,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邮箱地址为:1192373467@qq.com

  变更后邮箱地址为:002727ir@hxyxt.com

  除上述内容变更外,公司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其他信息均保持不变。上述变更自本公告披露起正式生效,新电子邮箱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11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阮鸿献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51,014,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149%。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人(包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1,986,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66%。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83,001,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81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20,34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47%。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金额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964,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药饮片产能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金额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964,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同意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964,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增加2023年度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964,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997,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3-4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李达

  郑婷婷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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