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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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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东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魏强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郭滢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涉及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议案1-3均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3。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持有公司股票的激励对象。

  4、根据公司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杨莹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7月7日17:3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为0,占公司总股本的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建新、谢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本次自查期间为2022年12月11日至2023年6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3年6月2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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