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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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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证券简称:白云山 公告编号:2023-037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阶段一审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原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 结果及涉案金额: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 (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7,281,957元(人民币,下同);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否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于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初4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公告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编号为“2014-025”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编号为“2015-019”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15年5月6日、编号为“2015-050” 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编号为“2015-096”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编号为“2018-071”的公告以及公告日期为2019年7月2日、编号为“2019-049”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加多宝”)和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加多宝”)(前述六被告统称“六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共计29.30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案件重审前判决情况

  (一)原一审程序判决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2018年7月收到广东高院关于上述“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相关情况如下:

  1、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起诉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六加多宝公司负担。

  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状记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 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293,015.55万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 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 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557,200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程序裁定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因与六加多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高院判决书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 1215 号】裁定书,本案的裁定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三、案件重审情况

  广东高院于2020年1月6日再次立案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2日、2022年7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一审程序已审理结束。根据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 (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7281957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2577.5元,由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38516元,由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 (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17540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是否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案件重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初4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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