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威威先生:
因你涉嫌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崔付军等涉嫌操纵“森源电气”股票案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0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055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