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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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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7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89元(含税)

  ●相关日期

  ■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4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0,000,0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饶市佳瑞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卓群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9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9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01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0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0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0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13.79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3.70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3年7月14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90,000,000.00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转增,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晶能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晶能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鉴于公司将于2023年7月13日(本次现金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9元(含税),晶能转债的转股价格拟自2023年7月14日(本次现金分红的除息日)起由13.79元/股调整为13.70元/股。计算过程为:

  P1=P0—D=13.79元/股-0.089元/股=13.701元/股。

  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实际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3.70元/股。

  综上,本次“晶能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3.79元/股调整为13.7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自2023年7月14日起生效。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晶能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联系邮箱:investor@jinkosolar.com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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