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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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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4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4 号)核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196,56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1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9,999,998.4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206,798.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0,793,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2年12月2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753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年产8.5亿支安全注射器和安全注射针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公告2023-038)。为实施“年产 8.5 亿支安全注射器和安全注射针技术改造项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聚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民生物”)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聚民生物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聚民生物(甲方二)与乙方、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前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5亿支安全注射器和安全注射针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一根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需求将资金转至该专户。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森郎、王振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将电子版对账单抄送至丙方指定的两位保荐代表人邮箱中。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和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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