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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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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3-064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鉴于公司可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可转债“伟22转债”自2023年7月7日至2022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3日期间停止转股。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3年7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1,704,643,884股一致。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04,643,8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5,696,582.6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朱善玉、王素勤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0.0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扣税0.0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3-065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

  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32.71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32.56元/股

  ●“伟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7月14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2号文核准,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发行1,47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7,7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20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147,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伟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2”。“伟22转债”的存续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8年7月21日,转股期限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8年7月2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2.85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59名激励对象1,043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3年6月30日办理完成登记手续。由于公司股本发生变化,需对“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32.85元/股调整为32.71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于2023年7月5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1)。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含税)。在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该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伟22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伟22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根据上述派发现金股利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 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32.71元/股,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5元/股,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综上,“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32.71元/股调整为32.56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于2023年7月14日起生效。

  “伟22转债”自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3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7月14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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