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1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12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产品类型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录。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3年7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2、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人才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和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一般情况下,其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及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
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C
基金代码:A类017917 C类017918
(二)基金类型和基金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在发售期内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不设置募集上限。
(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8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00)/1.00=99,256.3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8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可得99,256.35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可得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 68889283
联系人:郑经枢
电话:021-6889283
公司网址:www.pytz.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张华阳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朴美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windmoney.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1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早上9:00至下午15:00。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2)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资产证明;
4)《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如需);
6)《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7)《资金划转告知书》;
8)《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9)《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0)《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1)《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银行账户证明文件;
5)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确保上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6)《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7)《业务授权委托书》;
8)《传真交易协议书》;
9)《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客户)》(如需);
10)《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11)《预留印鉴卡》;
12)《资金划转告知书》;
1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4)《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5)《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6)《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7)《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8)《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0)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1)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3)产品户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
6)《业务授权委托书》;
7)《传真交易协议书》;
8)《预留印鉴卡》;
9)《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0)《资金划转告知书》;
11)《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产品合同文本的复印;
14)托管协议(如产品合同中无托管人公章,则需);
15)机构关于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基协出具);
16)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产品户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签字/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55867733185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及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热线:9534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恩军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宜军民
经办会计师:宜军民、李鑫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