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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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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3-033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的金额:以2023年7月4日时点计算为人民币73,123,28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人民法院尚未裁判,本案对公司损益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天睿”)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有关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和理由

  2017年9月,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5,000万元参与投资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持有合伙企业25%的合伙财产份额。

  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合伙经营期限为5年。投资公司与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天风天睿签订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若触发《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天风天睿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受让投资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天风天睿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天风天睿或其指定的机构受让投资公司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份额;任何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天风天睿提供的信息,合伙企业在合伙经营期内,投资状况不良,至基金到期日,合伙企业所投项目未能实现退出,至今无法进行清算和现金分配;投资公司自投资合伙企业以来,亦未从合伙企业获得任何收益分配。基于上述情况,《转让协议》转让条件已触发。为此,投资公司与天风天睿就转让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2022年7月,天风天睿指定第三方与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由第三方受让投资公司所持的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约定第三方分别不晚于2022年9月末、2023年3月末、2023年12月末完成相应转让价款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后,办理基金份额过户手续。2022年9月,投资公司收到第三方支付的首笔价款1,000万元;2023年3月,第三方表示如期支付第二笔价款存在困难,但仍将积极筹措资金,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至2023年5月中旬,投资公司仍未收到第二笔价款,遂分别向天风天睿和第三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催请天风天睿及第三方履行义务,但未得到其正式回应。目前,投资公司仍持有合伙企业25%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尚未实现退出。

  由于天风天睿未严格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对投资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公司向东湖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天风天睿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受让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算至2023年7月4日的转让价款为73,123,288元,最终价款计算至被告付清转让价款日,日增转让价款为10,958.9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为自2023年7月4日起以未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人民法院就本诉讼案件尚未作出裁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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