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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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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扬基金”)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7月7日起,对通过微众银行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鹏扬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给予相关费率优惠。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鹏扬基金管理并由微众银行销售的部分开放式基金产品,包括已经发行的以及将来发行的产品。如有某只或特定产品不适用费率优惠,则由鹏扬基金或微众银行另行公告确认

  二、活动时间

  自2023年7月7日起,结束时间以微众银行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三、活动内容

  (1)投资者通过微众银行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上述适用基金,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折扣费率不低于1折。其中,原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照原申购费率执行。

  (2)上述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微众银行所有,优惠活动详情请参见微众银行的相关页面。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四、重要提示

  (1)上述适用的基金原费率标准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微众银行保留对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鹏扬基金对于本公告享有解释权。

  五、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站:www.webank.com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6日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自2023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到兴业证券办理如下基金的相关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兴业证券的规定为准。

  一、费率优惠方案

  ■

  二、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办理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费率计算、办理规则及程序以兴业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基金的原费率,参见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兴业证券的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

  3、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三、咨询途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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