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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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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5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发出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为2023年7月5日。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4人,实际参与书面传签表决的董事共13名,高勤红董事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通过《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补选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傅廷美为第六届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选举许永斌为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普惠小微金融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总行部门机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5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7月5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

  (二)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5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7月5日收到郑金都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基于郑金都先生连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具体详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继续履职的公告》(编号:2022-004)),傅廷美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获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具体详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编号:2023-026)),且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已补选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详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3-050)),郑金都先生申请辞去本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郑金都先生的该等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本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其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郑金都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郑金都先生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本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公司及董事会谨向郑金都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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