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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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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4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5人,代表股份数为1,809,730,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3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为1,568,325,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数241,404,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64%。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394,558,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4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53,153,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241,404,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6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7,257,765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2,401,7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327%;弃权71,5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2,085,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2%;反对2,4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7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子公司51%股权暨累计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000,719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0982%;反对2,426,2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6149%;弃权1,131,901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86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000,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2%;反对2,42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9%;弃权1,131,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6月3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四)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9,9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579,9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6月3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四)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9,9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579,9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预案修订的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四)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9,9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755,094,928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6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579,9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主要修订情况

  ■

  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情况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对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本次发行业务实际需要公司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9.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4.3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1)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协鑫”或“债务人”)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或“债权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与江苏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自愿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和/或因其他方式形成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租赁本金16,500万元。

  (2)公司为支持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协鑫”或“承租人”)在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租”或“债权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与邦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邦银金租负有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18号

  4、法定代表人:王佳军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控制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71%股权。

  9、其他说明: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晨丰公路288号1-6

  4、法定代表人:余祥成

  5、注册资本:139,317.7747万元

  6、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设备、太阳能控制设备、太阳能发电安装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太阳能灯具及相关电子产品;太阳能发电系统设计、维修维护服务;对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投资管理;太阳能发电;电力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9、其他说明: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苏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的租赁本金人民币16,5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租金、名义货价等全部应付款项;主合同项下承担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与其他费用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邦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1、甲方(债权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承租人: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5、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如有)、租金、风险抵押金、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用费、应返还的代垫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43,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250,0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0.86%。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7.32%;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张家港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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