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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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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3-042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公司2022年12月26日召开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2023年度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保证金投资金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20亿元,合约金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70亿元,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现对上述议案拆分为《关于2023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重新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街道扬帆路515号远大中心1904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名,代表股份292,741,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57.51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291,894,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57.353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84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0.166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指派陈超、蔡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67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8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6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67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8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6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67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8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6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71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6,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62%;反对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4%;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67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84,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6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71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6,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6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关于2023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71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6,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62%;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关于2023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6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8%;反对3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4,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435%;反对3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355%;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超、蔡元。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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