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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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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0

  债券代码:113545       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化学”)。

  ●本次新增担保数量:为金能化学提供的人民币17,779.00万元保证担保。

  ●本次解除担保数量:为金能化学提供的人民币5,000.00万元保证担保。

  ●担保余额:截至目前,公司为金能化学、金狮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金能化学(齐河)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余额为人民币741,000万元,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223.08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新增担保情况

  为满足原料采购资金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能化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开立23,368,000.00 美元信用证,于 2023 年6月25日与建设银行签订《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信用证于2023年6月29日办理完毕。

  2022年6月9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黄岛金能最高保2022-002号,担保期限自2022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9日,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本次解除担保情况

  为满足原料采购资金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能化学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人民币5,00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于2022年6月16日与兴业银行签订编号为兴银青借字2022-101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办理完毕。截止2023年6月30日,金能化学已将上述流动资金借款5,000.00万元结清,对应金额的担保责任解除。

  2022年6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青借高保字 2022-809 号,担保期限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

  (三)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80亿元及同意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号)。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R1PR24

  3、注册资本:壹佰亿元人民币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成立日期:2018年03月09日

  6、法定代表人:曹勇

  7、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内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废物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热力生产和供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与本公司关系:金能化学是金能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10、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3年3月31日,金能化学总资产为12,788,526, 775.59元、总负债为4,641,545,429.74元,其中流动负债为3,816,984,420.15元、净资产为8,146,981,345.85元、净利润为-138,430,025.88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期限:2022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9日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计划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金能化学、金狮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金能化学(齐河)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余额为人民币741,000万元,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223.08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9

  债券代码:113545        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10.08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9.96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7月10日。

  ●转股复牌日期:2023年7月10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30号)的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发行了1,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能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共计15亿元,期限6年。根据《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金能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1、前次调整情况

  (1)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19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7的总股本675,939,455为基数分配利润,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8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含税100,039,039.34元。根据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1.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2019-117)。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0号),核准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秦庆平先生非公开发行131,406,044股股份。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7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11月17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

  (3)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293,908,508.99元。根据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4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2021-070)。

  (4)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296,775,861.20元。根据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0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2022-080)。

  2、本次调整情况

  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号)。

  根据上述规定,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过程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P1=P0–D=10.08元/股-0.12元/股=9.96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0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10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

  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金能转债”停止转股。自2023年7月10日(除息日)起,“金能转债”转股价格由10.08元/股调整为9.96元/股,“金能转债”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8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批准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公司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55,087,17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7,141,951股股份测算,即以847,945,2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753,426.88元。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47,945,224×0.12/855,087,175≈0.1190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90元)÷(1+0)=前收盘价格-0.119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秦庆平、王咏梅、中阅聚焦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1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2159288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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