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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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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编号:2023-46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0号),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士特集团”)共计1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28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5,271,471.70元(不含增值税)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28,301.88元(不含增值税)后,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3,380,226.4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06,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577,380,226.42元。该募集资金业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希会验字(2021)004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及宝鸡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 、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

  (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账户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相关事宜已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编号:2023-47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实际发行数量110,512,129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1.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9,999,995.77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154,077.36 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7,845,918.4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1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了希会验字(2023)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法士特沃克齿轮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备注: 因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原因,“新能源乘用车零部件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在浙商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专户协议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孟德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法士特沃克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孟德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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