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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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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统一执行且在合同中有相应价格约定条款;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啤酒品种数量、总金额、平均单价,并与前五大其他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总金额、平均单价进行了对比。经比较,销售给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产品于与销售给其他经销商的年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拉萨啤酒对不同经销商的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不存在不合理差异。

  我们对报告期内拉萨啤酒对西藏盛业、西藏好物的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了按年度、月度、产品的分析程序;检查了销售合同、销售单据、出库单及发票,销售回款记录及资金流水;对报告期销售收入额、期末余额进行了函证及并进行了访谈;对销售收入实施了完整性测试、截止性测试。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合规、真实、准确;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拉萨啤酒与与西藏盛业、西藏好物的销售及结算情况如下:

  ■

  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法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账龄1年的应收账款按照5%的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经复核测算,公司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是充分的。

  3.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前5名供应商分别为绿色饮品、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南京乐惠芬纳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和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计采购1.70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75.60%,其中对绿色饮品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42.06%。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你公司对上述5家供应商采购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及用途、采购价格及其公允性、采购时间、收货时间、款项支付方式及其会计处理等;

  公司回复:

  ①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系拉萨啤酒委托代加工绿听啤酒的供应商,2022年度代加工355ml绿听,2022年度采购含税金额为 9,474.27万元,采用每季度初预付货款,实际提货时冲减预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②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系拉萨啤酒628ml普啤、3650等产品所需玻璃瓶的主要供应商,2022年度采购含税金额为2,914.58万元,与此供应商采用在收到货品及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③南京乐惠芬纳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系子公司拉萨啤酒36000罐/时生产线及40000瓶/时生产线改造的设备供应商,各项合同合计总额为7,238.4万元,款项支付约定为10%定金、30%制造进度款、30%发货款、20%安装款、5%验收款、5%质保金。根据双方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公司2022年以银行转账方式预付设备采购款 2,602万元。

  ④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生产628ml普啤及拉萨啤酒3650所需玻璃瓶从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到拉萨啤酒的运输费用及少量麦芽的运输,含税金额为1,036.83万元,运输费用单价为670元/吨,与此供应商采用货到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⑤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产品包装用纸箱,含税金额为 961.30万元,与此供应商采用货到付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2)核查说明上述5家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主营业务、成立时间、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等,在此基础上详细说明你公司与该等公司达成商业合作的背景、具体过程、相关决策过程及其参与人员等。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①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4月28日,主营业务为生产啤酒(熟啤酒),法定代表人为蔚成,实控人为Wealth Keeper Limited。

  ②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主营业务为日用玻璃制品的生产与销售,法定代表人为徐逢青,实控人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③南京乐惠芬纳赫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7月12日,主营业务为生物能源设备、无菌灌装设备、乳制品灌装设备、包装机械、非热杀菌先进设备及各类杀菌设备、生物制药设备、食品设备、搅拌装置、轻工机械及其相关配件的研发、制造、安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相关售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法定代表人黄粤宁,实控人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④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4月06日,主营业务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货物搬运,货运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机电产品,化肥、农资产品,煤炭仓储物流配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家具及装饰材料,门窗,电线电缆,钢材,包装材料,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成套设备,纺织原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产品、塑料制品,钛合金、石灰石,铁矿石,耐火材料,消防器材,环保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批发销售,设备租赁,场地租赁,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机械及金属制品加工,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粮油、食品、饮料,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保健食品、糖、茶叶、酒、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牛奶销售,广告设计、制做及宣传。法定代表人:弥新宏,实控人为弥新宏。

  ⑤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18日,经营范围为环保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法定代表人郑恺靖,股东分别为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持股49%)。

  拉萨啤酒与上述公司的合作均系基于拉萨啤酒生产经营需要、遵循正常商业惯例和地区供应商现实条件,双方按公平合理原则达成的合作关系。根据拉萨啤酒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上述采购合作根据拉萨啤酒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拉萨啤酒经营办公会议讨论、经理层会议一致同意决策并签署相关合作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前5名供应商进行了核查:

  我们对拉萨啤酒年度采购金额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销售数量对采购单价、数量等进行了对比分析、合理性分析;

  我们检查了相关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入库单、采购款支出审批及银行对账单等;

  我们对涉及采购的相关材料期末结余数量、设备进行盘点;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相关供应商的公开信息,并进行核查;

  我们对拉萨啤酒与供应商报告期内的交易额进行了函证,对期末往来余额进行了函证并取得了回函;

  经核查,拉萨啤酒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处采购相关商品未见异常。

  4.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分别自产普通瓶装啤酒、小瓶啤酒36,084.03吨和1,216.30吨,委托加工绿色易拉罐听装啤酒1,565.63吨,推算单位成本分别为3,621.63元/吨、7,170.77元/吨和6,138.64元/吨,前述啤酒产品分别实现销售36,270.01吨、1,164.53吨和15,628.63吨,截至报告期末的库存量分别为296.46吨、32.02吨和22.80吨,结合相关产品的单位成本推算库存账面余额合计144.32万元。与此同时,你公司报告期财务报表显示,啤酒产品结转的营业成本中动力能耗金额为1,181.31万元,占营业成本比重的5.02%;存货中库存商品的期末账面余额为120.36万元;销售费用中运费为12,735元;报告期存在245.94万元的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改造项目在建工程转固情形。此外,你公司2022年7月29日披露公告称,拉萨啤酒拟于现有厂址运用自由资金4,500万元内投资新建瓶装灌装生产线,建设周期不超过一年,同时因更换生产线,你公司报告期对拆除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你公司委托加工绿色易拉罐听装啤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的背景及原因、受托加工方及其关联关系、你公司与受托加工方在产品生产中的具体分工、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商品价格,你公司在交易时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公司回复:因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最初使用的罐装生产线过于老旧导致无法使用,建立新的生产线需要大量资金和耗时较长的建设周期。为确保罐装啤酒的及时供应和市场份额,2010年,子公司拉萨啤酒当时考察市场具有同类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最终选择确定绿色饮品进行罐装啤酒代加工并与其达成了长期的委托加工关系并延续至今。

  经核实,子公司拉萨啤酒与绿色饮品不存在关联关系;2022年度最新的委托加工合同中对具体分工、交易价格、年度交易量等信息均明确约定,其中具体分工为,拉萨啤酒提供“拉萨啤酒”的注册商标权,授权绿色饮品用于委托代加工的罐装啤酒包装物印刷上,且不可冒用到其他商品,绿色饮品在自己的生产基地代加工符合子公司拉萨啤酒要求的罐装啤酒;代加工罐装啤酒的交货价格为59元/箱,年度委托加工量为300万件,委托加工款以预付款方式预先按季部分支付。

  根据拉萨啤酒与经销商的约定,经销商到拉萨啤酒指定的提货地点提货,所产生的运费均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商品转让前,与该商品相关的风险由拉萨啤酒承担,商品转让后所有与该商品的风险均随着商品的转移而发生转移,公司不再承担商品转移后的风险,公司对所销售的商品有自主定价权,商品交易时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我们检查了拉萨啤酒与天地饮品的代加工合同、资金往来明细相关资料。

  经核查,天地饮品为拉萨啤酒罐装355ml*24产品的代加工商,委托代加工合同对具体委托业务、交易价格、年度交易量等信息均明确约定:代加工罐装啤酒的交货价格为59元/箱,年度委托加工量为300万件。拉萨啤酒按季度预付货款。根据拉萨啤酒与经销商的相关约定,经销商到拉萨啤酒指定的提货地点提货,所产生的运费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商品转让前,与该商品相关的存货风险由拉萨啤酒承担,商品转让后所有与该商品的风险均随着商品的转移而发生转移,公司不再承担商品转移后的风险,且公司对所销售的商品有自主定价权。

  综上所述,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主要责任人的定义:1、公司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2、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3、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4、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公司在交易中符合主要责任人的特征,是主要责任人。

  (2)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和改造时间及进展、涉及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相关资产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理合规性;

  公司回复:公司报告期更换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经核查,上述设备采购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三项固定资产改造报告期内达到可使用状态并转固外,其他尚未改造完毕,公司对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会计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拉萨啤酒2022年度更换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核查了相关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出入库单、验收单,并对在报告期末建工程进行了盘点,我们通过公开信息对供应商信息进行了查询,对供应商进行了交易额和期末余额的函证并取得了回函。

  经核查,上述生产线、改造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的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负债表达到可使用状态的糖化锅、糊化锅、煮沸锅已转固;相关会计处理合理、合规。

  (3)按月列示你公司报告期啤酒产品的产量情况,并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锅炉、停工等情形,说明你公司产量的月度分布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你公司生产实际;

  公司回复:报告期公司啤酒各月度产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

  经分析,如本题目(2)所示,公司锅炉改造期间为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结合上表月度产量明细表可知:a. 1-3月、6月、11-12月的啤酒产量均在4,000多吨-5,000多吨,符合公司啤酒生产及销售的实际情况,其中6月属于锅炉改造期间,但该月产量达到5,729.71吨,其主要原因为当月市场需求加大,公司增加产量以满足市场需求所致;b.4月啤酒产量为2,243.95吨,5月啤酒产量为1,666.01吨,7月的啤酒产量为2,975.5吨,此三月产量大幅低于正常生产水平的主要原因为公司锅炉改造期间,边生产边改造过程中,部分时间临时停工所致;c.2022年8月18日-2022年10月25日处于全面停工、停产状态,2022年8-10月产量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各月度产量分布合理属实,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拉萨啤酒2022年度按产品进行了产量分析,按月对公司原材料领用进行了核查,对产成品出入库记录进行了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各产品月度产量有所波动,波动情况与公司在报告期更换改造锅炉、停工等情况基本相符。我们认为公司的产量波动情况无异常。

  (4)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锅炉等情形,详细说明你公司生产啤酒产品的能耗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能源价格等,进一步论证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的动力能耗金额与你公司啤酒生产规模的匹配性,是否符合你公司历史水平,是否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公司回复:a.近三年公司啤酒的能耗情况、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

  b.报告期公司及其他公司啤酒生产能耗情况、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

  c.根据上表a及b所示,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中能耗和动力的金额为1181.31万元,其他同行业啤酒上市公司中,根据查询到的资料显示,其中:燕京啤酒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中能耗及动力金额为81,410.4万元,其啤酒销量3,770,200.00吨;兰州黄河能耗及动力金额为1,402.88万元,其啤酒销量为76,545.94吨。公司与燕京啤酒等公司相比因所处地域不同、原材料价格较高导致原材料和能耗在营业成本中内部结构占比存在较大差异及销量规模等原因,导致在营业成本中能耗的实际占比也存在较大差异,故两者没有直接可比性。

  报告期,公司因锅炉改造及报告期部分月份全面停工停产等原因,导致生产量与产量与往年相比大幅减少,其中销量与2021年同比减少23,329.3吨,同比减少30.5%,能耗与2021年同比减少247.25万元,同比减少17.31%,且2022年能耗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由2021年的4.76%上涨至2022年的5.02%,造成能耗占比略高于历史水平、销量减少与能耗减少比例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为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液化气单价由2021年的5,130元/吨涨至2022年的6,110元/吨。同时部分月份全面停工停产时期,为保证发酵罐内储存的发酵液的品质,需要液化气等能源消耗,但此阶段没有产能发生。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度营业成本的能耗水平与以往年度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历史水平具备一致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拉萨啤酒电、液化气耗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分析,包括检查相关资源费缴费凭单、同期对比分析、同行业对比分析等。

  经核查,拉萨啤酒因受报告期内更换生产线、改造锅炉、停工等原因影响,能源耗用出现波动,波动合理。2022年能耗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由2021年的4.76%上涨至2022年的5.02%,造成能耗占比略高于同期数据的主要原因:1、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液化气单价由2021年的5,130元/吨涨至2022年的6,110元/吨;2、2022年度部分月份全面停工停产时期,为保证发酵罐内储存的发酵液的品质,需要液化气等能源消耗所致。

  我们认为,西藏发展2022年度营业成本的能耗水平较同期数据不存在较大差异,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变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5)按月列示你公司报告期啤酒产品的销量情况,并结合相关产品的物流情况,论证说明你公司报告期运费与销售量的匹配性,进一步说明相关营业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a.公司各月销售情况见下表所示:                        、单位:吨

  ■

  b.公司物流情况为:自行生产的啤酒628ml普啤及拉萨啤酒3650的相关物流均为经销商到拉萨啤酒库房提货;代加工的355ml绿听啤酒相关物流均为经销商到公司的委托加工地库房提货。经销商提货后产品运输所涉物流运费均由经销商自行承担。报告期公司不承担产品销售运输费用,也不存在为经销商承担运费的情况,符合公司与经销商的协议约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根据本准则条例的规定,公司在客户到场提货时即已将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同时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该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故公司确认收入的满足相关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啤酒产品的销量情况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销售合同、提货单、出入库单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自行生产的啤酒628ml普啤、拉萨啤酒3650产品均为经销商到拉萨啤酒库房提货;代加工的355ml绿听啤酒为经销商到公司的委托加工地库房提货。经销商提货后产品运输所涉物流运费均由经销商自行承担。报告期内公司不承担产品销售运输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我们认为,公司在客户到场提货时商品控制权转移到客户,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亦转移给客户,公司以该时点未确认收入时点,公司收入确认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5.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营业外收入1,096.79万元,形成原因主要是和解案件的负债差额的转回。报告期内,你公司与债权人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四川汶锦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汶锦”)等公司签署了相关《债务和解协议》。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你公司截至回函日所有债务和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你公司是否按计划履行偿债义务,如否,请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债务和解及履行进展情况如下:

  ①公司于2022年7月与阿拉丁签订债务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公司向阿拉丁的还款方式为:债务人应以下还款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款项 7000 万元,具体为:本协议生效后且债权人按第(二)条第 3 项的约定解除保全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债务人支付300万元,支付后剩余未偿还债务金额为6700万元。(2)债务人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每个季度的实际还款情况,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后 15 日内按照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实际现金收款金额的 20%向债权人还款。(3)若债务人按上述第(2)条约定的还款进度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全部偿还完毕的,剩余未偿还的款项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截至本回函日,公司累计向阿拉丁已支付800万元,符合上述的还款方式约定。

  ②(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2,980万元,公司2020年结合和解协议的约定,重新按上述和解金额确认该诉讼案件的相关负债,2020年、2021年不再就本案计提利息。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累计支付吴小蓉1,000万元,公司未完全按照和解协议计划履行款项支付。

  ③公司于2022年12月拟与四川汶锦达成部分债务和解,但由于四川汶锦未最终签约,并且四川汶锦将项下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全部未履行债权转让给西藏源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导致未达成债务有效和解。

  ④已结清案件:(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公司于2020年12月与方芳达成和解,最终和解金额为1,430万元,并于2021年9月结清全部款项且取得方芳出具的结清证明;(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公司于2020年12月与海尔小贷达成和解,最终和解金额为550万元,并于2021年9月结清全部款项且取得海尔小贷出具的结清证明;(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公司于2021年12月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700万元,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进行了相应债务确认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不再就最新债务计提相应利息。公司于2021年12月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并取得永登信用社出具的结清证明。

  (2)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说明你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案件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依据及其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相关条件为: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根据公司所涉和解案的相关条款及新旧标的金额的约定,和解协议的金额均低于原有涉案金额,且其差额与最新债务金额相比是重大的;同时根据上述和解案件的约定及实际支付情况,海尔小贷、方芳及永登信用社已根据协议约定的最终债务和解金额完成履约支付并取得了债权人的结清证明,吴小蓉、阿拉丁两项和解案已部分完成履约。公司与上述债权人按照友好协商原则达成相关和解协议,上述债务和解均具有商业实质。

  B. 公司对相关案件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

  ①(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

  2020年12月与方芳达成和解后,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1,350万元进行了相应债务确认和账务处理,借方:营业外支出、贷方:其他应付款-方芳1,350万元。2021年9月,公司与方芳达成最新约定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支付80万元延迟履约金,和解金额为1,430万元,其账务处理为借方:其他应付款-方芳1350万元,借方: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方:银行存款 1,430万元。

  ②(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原告:海尔小贷)

  2020年12月与海尔小贷达成和解后,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金额(487.72万元)对原已确认负债的本金及利息及最新债务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为:借方:预计负债-海尔小贷1,333.47万元,贷方:其他收益:845.75万元、其他应付款-海尔小贷487.72万元。2021年9月,公司与海尔小贷达成补充协议,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增加支付62.28万延迟付款费用,最终和解金额调整为550万元,当月结清全部款项并取得海尔小贷出具的结清证明,公司据此进行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海尔小贷487.72万元、营业外支出62.28万元,同时贷:银行存款550万元。

  ③(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信用社)

  2021年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后,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700万元进行相应债务确认,并对原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账务处理为借方:其他应付款-永登信用社2,800万元,同时贷方:营业外收入2,800万元,同时根据协议约定,不再就最新债务计提相应利息。公司于2021年12月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并取得永登信用社出具的结清证明,支付时的会计处理为借方:其他应付款-永登信用社700万元,同时贷方:银行存款700万元。

  ④(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

  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达成和解后,公司结合和解协议的约定,重新确认该诉讼案件的相关负债2,980万元,和解后不再就本案计提利息,并对原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应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吴小蓉636.39万元,同时贷:其他收益 636.39万元。实际支付债务和解款时的账务处理为:借方:其他应付款-吴小蓉,同时贷方:银行存款;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累计支付吴小蓉1,000万元。

  ⑤(2018)浙01民初3924号(原告:阿拉丁)

  公司于2022年与阿拉丁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金额确认负债7,000万元,对原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阿拉丁1,000万元,同时贷: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公司在报告期及回函日期间支付给阿拉丁的债务和解款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阿拉丁,同时贷:银行存款;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累计支付阿拉丁80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在与上述案件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时,均按照友好协商原则达成相关和解协议,上述债务和解均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其中对原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随着公司相关资产的转移,对所应偿还债务予以终止确认。公司认为所涉债务和解案的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充分、合理、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西藏发展截至回函日所有债务和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截止回函日:(1)公司与阿拉丁的偿债义务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2)公司与吴小蓉的偿债义务未完全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依据和解协议,截至回函日,公司应支付吴小蓉和解款2,980万元,实际支付1,000万元;(3)四川汶锦达将其对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全部未履行债权转让给西藏源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达成债务有效和解;(4)截至本回函日,公司与方芳、海尔小贷、永登信用社的的偿债义务已完全履行,并分别于2021年9月、2021年9月、2021年12月取得债权方的结清证明。

  我们对西藏发展2022年度涉及公司和解案件负债差额转回所涉及的相关和解协议、现金流等资料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西藏发展相关和解案件具有商业实质,相关案件会计处理依据充分,合理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6.你公司2022年6月披露的《关于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显示,你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存在多次未经审议对外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形。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为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第一,你公司未按照内控制度及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大额应收款项清收,未能有效实施措施敦促相关债务人按指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偿还相关款项,未能有效实施措施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完全履行承诺;第二,拉萨啤酒代你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有限公司支付竞买土地保证金1,225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你公司未对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此外,我部收到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2017年年报称,拉萨啤酒应付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股利1.9亿元;2018年年报称,拉萨啤酒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股利0.95亿元,同时合并现金流量表显示,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共2.85亿元,但嘉士伯实际仅于2018年2月收到1.9亿元分红。

  请你公司:

  (3)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你公司派驻拉萨啤酒的董监高情况及其参会情况、拉萨啤酒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因素,论证说明你公司能否控制拉萨啤酒,如否,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理由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拉萨啤酒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由本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或代理行使,同时根据拉萨啤酒《公司章程》的规定,拉萨啤酒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委派的董事3人,能够在董事会及重要决策中享有其多数表决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本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同时,公司通过委派关键管理人员实际有效参与拉萨啤酒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结合拉萨啤酒其他股东一直未参与拉萨啤酒实际经营管控的事实。因此,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是充分的。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拉萨啤酒董事会人员构成情况。西藏发展持有拉萨啤酒50%的股权,西藏发展向拉萨啤酒派出3名董事,派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西藏发展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西藏发展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西藏发展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

  我们认为,西藏发展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7. 年报显示,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金额为5,895.58万元,同比增加2,068.24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金额为1,494.17万元,同比减少904.24万元。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往来款及其他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关系、形成背景与原因、对应金额等,进一步说明相关款项同比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经核查,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金额为5,895.58万元,同比增加2,068.24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金额为1,494.17万元,同比减少904.24万元。

  其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的主要构成如下表所示: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单位:万元)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单位:万元)

  ■

  综上表所示,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中往来及其他同比增加2,068.24万元,其主要原因为公司2022年度收到西藏盛邦代偿福地包装款2,280万元,收到众志道禾退回预付款1,980万元,此两笔款是引起本报告期此现金流量流入同比变化较大的主要原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同比减少904.24万元,其主要原因为2022年度支付往来款同比减少695.05万元及西藏发展银行账户冻结的受限资金被强制划扣而不列示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

  公司将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往来款项、员工备用金、保证金及其他代收代付的款项列支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往来款及其他明细,具备其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西藏发展2022年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西藏发展2022年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列示真实完整。

  8. 年报显示,你公司对联营企业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生”)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善达”)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2.04亿元、3,453.73万元,你公司报告期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年报称,你公司2022年在对四川恒生进行减值测算分析时,结合重庆恒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度出具的《咨询报告》,未发现四川恒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报告期发生减值;截至年报披露日,华信善达的清算工作仍在进行中。

  请你公司:

  (1)结合四川恒生报告期内的业务实际开展、经营业绩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对四川恒生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当中应重点说明所依据《咨询报告》的时效性,进一步说明未对四川恒生计提减值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说明华信善达截至回函日的清算进展,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未对华信善达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四川恒生2022年度的财务情况及经营业绩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由上表所示,公司对联营企业四川恒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根据其2022年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1,336.41万元,公司对四川恒生的股权比例49%,计算2022年对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653.31万元,故最终对四川恒生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9,748.70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要求,对联营企业四川恒生2022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测试,结合2021年度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四川恒生的评估方法,报告期公司对四川恒生的总资产的评估依旧采用成本法-以被四川恒生在价值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算其各项资产价值和在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估算对象价值的估算方法。

  本次测试对四川恒生报告期资产及负债的主要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公司在对其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依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预付账款,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力的价值确定估算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为估算值、对于那些有确凿依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

  (4)外购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的,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1)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对下属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共计1家,为控股子公司都江堰青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份占比90%。对于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采用企业价值估算的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估算,再按倍估算单位持股比例计算长期投资估算值。

  (2)固定资产

  ①设备类资产

  纳入估算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三大类。

  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清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表相符,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审查核实对其权属予以确认。

  根据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算公式如下:

  a.机器设备的估算

  机器设备估算的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全新机器设备的更新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或在确定综合成新率的基础上,确定机器设备估算价值的方法。设备的重置价值一般包括重新购置或建造与评估对象功效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一切合理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设备的购置价、运杂费、设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本次估算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估算价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设备基础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投资利润

  因本次纳入咨询估算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用于高尔夫球场日常维护,多为剪草机、吸草机、洗球机、拖拉机和高尔夫观光车,属于零星购置的小型设备,不需要安装。

  因此,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格+运杂费。

  对于仍在现行市场流通的设备,直接按现行市场价确定设备的购置价格;对于已经淘汰、厂家不再生产、市场已不再流通的设备,则采用类似设备与委估设备比较,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差异,分析确定购置价格。

  对于国产设备,运杂费是指厂家或经销商销售处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

  机器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经分析,被估算设备不存在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根据各类设备特点计算。

  确定实体成新率如下:

  对于主要设备,采用综合分析法确定其实体成新率。即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根据估算对象综合状况评定经济寿命年限N,并据此初定估算对象的尚可使用年限n,从而确定年限成新率。再考虑设备的负荷情况、维护保养、原始制造质量、工作环境、故障率等因素对年限成新率进行修正,进而得到设备的实体成新率。

  根据以往设备评估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数据分类,评估机构测定并分类整理了各类设备相关修正系数的范围。各修正系数范围如下:

  项目                 代号             各系数调整范围

  设备负荷运载系数      C1                (0.85-1.15)

  设备维护保养系数      C2                (0.85-1.15)

  设备原始制造质量系数  C3                (0.85-1.15)

  设备工作环境系数      C4                (0.85-1.15)

  设备故障系数          C5                (0.85-1.15)

  则:设备综合成新率=n÷N×C1×C2×C3×C4×C5×100%

  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b.运输设备的估算

  车辆重置全价:

  车辆重置全价由不含增值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其它合理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等)三部分构成。购置价主要参照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依据现行的车辆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的勘察成新率综合确定。由于纳入估算范围内的车辆行驶里程数大部分已损坏导致勘察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符,因此本次车辆估算采用使用年限法确定综合成新率。

  车辆估算值的确定:

  估算值=车辆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电子设备的估算

  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安装调试费+运杂费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0.6+理论成新率×0.4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主要以企业机器及电子设备实际状况为主,根据技术状态、工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依据现场实际勘查情况对设备分部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勘察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的确定:

  理论成新率根据企业机器及电子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和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对于已使用年限超过经济寿命年限的设备,使用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理论成新率低于15%,按15%计算。

  对于价值量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估算值的确定:

  电子设备估算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②房屋建(构)筑物

  对自建房屋建筑物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估算。

  估算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的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全价一般包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

  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预(决)算调整法确定其建安综合造价,即以待估建(构)筑物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和审核后结算工程量,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综合费率,分别计算得出基准日时的建安工程税前造价及含税建安工程造价。

  对于一般性建(构)筑物,按其结构类型跨度、层高、装修水平等影响建筑造价的素分类确定其基准单方造价,该单方造价反映了该类型建(构)筑物在咨询估算基准日及所在地区正常的施工水平、施工质量和一般装修标准下的造价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建(构)筑物的特点(如不同的层高、跨度、特殊装修、施工困难程度等)和现场勘查情况,对单方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确定建安工程税前造价及含税建安工程造价。

  本次估算由于估建(构)筑物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和审核后结算工程量等相关资料缺失,故采用单方造价法来估算建(构)筑物的建安综合造价。

  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评价费、招投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依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当地规定计取。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根据本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按照价值时点相应期限的贷款利率以建安工程费与前期及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确定。

  资金成本=前期费用×正常建设期×正常建设期贷款利率+(建安工程造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常建设期×正常建设期贷款利率×1/2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勘察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的计算公式: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60%+理论成新率×40%

  理论成新率的计算公式: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的计算:

  首先,对建(构)筑物逐一进行实地勘察;对建(构)筑物各部位质量和现状作出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构筑物各部位质量进行百分制评分。其次,根据建(构)筑物各部位在总体结构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其分项评分在总体勘察成新率中的权重系数;权重系数合计为100%。最后,以各分项的评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得出该分项勘察成新率的评分,汇总后得出总体勘察成新率,总体勘察成新率满分为100分。

  咨询估算值的确定:

  咨询估算价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3)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估价选用的估价方法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和运用的条件,并与估价目的相匹配。本咨询估算中运用的估价方法是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根据当地地产市场的发育状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特定的估价目的等条件来选择的。通常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考虑到土地为绝大部分为旅游用地,只有一块为住宅用地,当地现旅游用地可比交易案例极少。结合宗地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本次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算土地价值。

  基准地价修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该方法基本公式如下:

  待估宗地地价=待估宗地所在土地级别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之和×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4)长期待摊费用

  以被估算单位价值时点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力价值作为估算值,对于价值时点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的项目直接估算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的待摊费用项目,按原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3.负债

  对四川恒生负债的评估,主要是进行审查核实,对相关的文件、合同、账本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以核实后的账面值或根据其实际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值。

  经评估测试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经测算评估,四川恒生的市场价值为 53,556.74万元,公司拥有四川恒生49%的股权,根据股权比计算2022年12月31日享有对四川恒生形成的资产评估价值份额为26,242.81万元,公司2022年12月31日对四川恒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9,748.70万元即公司按持有四川恒生的股权比例持有对其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公司2022 年度未对四川恒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公司不存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在对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我们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量进行了审核。我们执行了审核程序,实施了包括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函证;对公司的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查看;对公司往来账款进行了函证;对公司营业收入、费用等进行了检查测试等审核程序。

  我们对公司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的减值测试进行了复核,复核了减值测试方法选用,减值测试程序的实施,减值测试基础数据的引用,重要假设、原始数据和关键参数的选取。我们认为,公司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说明华信善达截至回函日的清算进展,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未对华信善达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存续期于2021年12月23日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并于2022年开始自行清算。2022年11月合伙人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中广核的申请并指定了清算人对华信善达的清算工作。

  公司根据华信善达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执行了必要的减值测试程序。2022年度,华信善达账面可辨认净资产为5,321.26万元,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为2,757.22万元,公司实际对华信善达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130.55万元,扣除已收到暂退投资款2,247.4万元,实际权益投资账面价值余额883.15万元,考虑华信善达未来对收到被投项目中,天悦互动、阿不思及千城智联已被法院判决退回其投资款,预计清算工作结束后,公司对华信善达长期股权投资的未来可收回金额预计应不低于对其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因此,公司在对华信善达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上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公司本期未对华信善达补充计提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未对华信善达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在对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华信善达已进入清算程序。我们根据华信善达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取得了清算会计师提供的银行函证复印件,对公司持有的华信善达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了复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华信善达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9.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54.38万元,同比增加96.17%。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未来实现利润的时间和程度、可抵扣亏损的到期日、产生原因、计提事由等,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经核查,我公司报告期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1,054.38万元,同比增长96.17%。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主要由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而形成。

  (1)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较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暂未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对其他应收款按账龄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故拉萨啤酒期末其他应收款形成坏账准备余额为11,575.09万元,应收账款期末坏账准备余额 为140.24万元。上述两项坏账准备期末合计11,715.33万元。

  子公司拉萨啤酒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税前不得扣除,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第五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拉萨啤酒当期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1,715.33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9%,故形成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11,715.33万元*9%=1,054.38万元。

  (2)子公司拉萨啤酒主要业务啤酒的销售整体情况较好,同时2023年罐装啤酒生产线正式投产,改变了原有罐装啤酒代加工销售毛利较低的经营模式,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增长点;

  (3)公司形成的可抵扣亏损均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可抵扣到期日如下表所示:

  ■

  上表形成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由西藏发展、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及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其中,西藏发展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为6,128.96万元, 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101.36万元,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28.69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标准为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税率,根据子公司拉萨啤酒的目前的销售情况及对未来的盈利预测,推测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故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54.38万元符合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了复核。经核查,公司202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西藏发展的重要子公司拉萨啤酒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原因为拉萨啤酒对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风险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所致。我们认为,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是清晰的,基于我们无法对公司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该等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做出合理判断,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无法对公司基于信用风险损失率对前述大额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相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准确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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