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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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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30天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网上直销平台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东方红30天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7月3日(含)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开通东方红30天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代码:018180;C类份额代码:018181,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投起点金额为10元(含),不设交易级差。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1)公司网站: http://www.dfham.com

  (2)公司客服热线: 400-920-0808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30日

  

  东方红30天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6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①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②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2)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2023年7月3日(含)起开始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2023年7月10日(含)起开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但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都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假设由基金A(转出基金)转换至基金B(转入基金):

  (1)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转出确认份额=转出申请份额×转换确认比例

  赎回费=Σ((转出明细确认份额×基金A基金份额净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2)申购补差费:

  ①当基金A和基金B的申购费均为非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转出确认金额(即转出确认份额×基金A份额净值)确定适用费率,具体以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对于通过直销柜台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补差费率=基金B的申购费率-基金A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②当基金A或基金B的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补差费=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

  如果基金B的申购费≤基金A的申购费,则申购补差费为0。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

  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

  (2)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关于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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