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6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3-03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4.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8,466万元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热电公司”或“被告”)前期与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电能公司”或“原告”)涉及购售电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029)。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对上述购售电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近日,被告恒运热电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220285.69元;

  二、驳回原告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原告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3096.54元,由被告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70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但涉及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7.4.2 条所述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12民初10523号。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