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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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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23-04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总股本1,361,994,647股,A股总股本1,058,321,409股,B股总股本303,673,238股;其中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A股13,000,00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2、公司本次A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104,532,140.9元(含税)=1,045,321,409股×0.1元/股,A股实际参与现金分红股数为1,045,321,409股,(股权登记日A股总股本1,058,321,40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13,0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987716元/股=104,532,140.9元÷1,058,321,409股,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A股收盘价-0.0987716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时的总股本1,361,994,647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剩余的回购股份A股13,000,000股,即1,348,994,6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的原因在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61,994,647(其中A股1,058,321,409股,B股303,673,23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剩余的回购股份A股13,000,000股后的1,348,994,6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派发现金红利代扣代缴税事项如下:

  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9元(税率按10%计征);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0.9元(税率按10%计征),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实际应补缴税率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2023年7月4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2023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2023年7月4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23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止2023年7月6日(最后交易日2023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3、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23年7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23年7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股股东在2023年7月6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21日至登记日:2023年7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公司总股本1,361,994,647股,A股总股本1,058,321,409股,B股总股本303,673,238股;其中截至目前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A股13,000,00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具体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如下:

  公司本次A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104,532,140.9元(含税)=1,045,321,409股×0.1元/股,A股实际参与现金分红股数为1,045,321,409股,(股权登记日A股总股本1,058,321,40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13,0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987716元/股=104,532,140.9元÷1,058,321,409股,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A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A股收盘价-0.0987716元/股。

  七、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邮编:528000)

  联 系 人: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966028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九、备查文件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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