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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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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3-041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366,81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883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97,172,17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0.964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6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90,000,000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并于2022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8月4日全额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1,350,0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0,3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463,500,000股,不考虑转融通业务的影响,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80,193,79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2.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3,306,207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7.97%。

  2023年1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4,090,998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13,366,8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39%,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97,172,1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649%,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0名。综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13名,限售股数量共计110,538,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488%,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含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后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为463,500,0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王文涛、赵严、杨影和印永强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上述股份。

  2、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王文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人与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与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减持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应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三)卢源远关于限售安排、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通”)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达晨创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达晨创通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月的,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新修订的,将按照修订后内容执行。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减持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应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五)宁波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杰”)、宁波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光”)、宁波凌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视”)及宁波凌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宁波凌杰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减持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应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七)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金凌云光 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凌云光1号”)及中金凌云光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凌云光2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述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凌云光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10,538,9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3.848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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