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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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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共益债借款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05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共益债借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资产”)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及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于近日签署《借款协议》,拟由招商平安资产向东方海洋提供共益债借款4,500万元。

  2022年9月2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受理公司预重整,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由五矿金通牵头重整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该等借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招商平安资产与东方海洋及五矿金通于近日签署《借款协议》,由招商平安资产根据协议约定向东方海洋指定账户划付相应的借款的金额。

  该借款事项已于2023年4月7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4月26日获得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的许可。

  二、提供借款方介绍

  (一)招商平安资产的基本情况

  ■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平安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平安资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四)重整投资意向

  招商平安资产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主体拟作为独立财务投资人,直接参与东方海洋的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认购东方海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持有东方海洋因执行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而转增的股份,招商平安资产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主体意向投资额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重整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基准日起至以下日期孰早之日:(1)2023年12月31日;(2)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之日。本协议项下借款自基准日起的借款年利率为8.5%。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如公司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应一并偿还提前偿还本金所对应基准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未付利息。

  《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专项用于满足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及重整期间(如有)日常经营、继续营业的资金需求,顺利推进预重整程序及/或重整程序之用。在借款先决条件(招商平安资产以书面方式同意放弃全部或部分条件的除外)全部满足或达成后,公司向招商平安资产提交借款借据并经招商平安资产审核。在招商平安资产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向公司指定账户划付相应的借款的金额。

  四、对公司影响

  本次借款将用于公司预重整期间及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借款利率符合市场借款利率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借款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运转。

  五、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借款协议》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06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仅为意向协议,旨在载明双方就公司重整投资达成初步意向,双方是否签署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告所示相关协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合作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内容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2022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发来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申请人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烟台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移交管辖的批复》,同意烟台市中院将该案移交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0613破申(预)1号《决定书》,决定公司进入预重整,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债权人应至2022年10月8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临时管理人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2023年1月17日,公司获悉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临时管理人定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2023年2月17日披露了《关于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五矿金通有意向以其设立的专项私募投资基金,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3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临时管理人将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14:30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方案》。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城投”)与公司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正大城投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公司(预)重整。2023年4月8日披露了《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出资人组会议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299%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90%。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因公司部分债权人内部审批与决策流程较长,无法于二债会召开之前作出有效表决意见,该部分债权人已在会前向临时管理人提出延期表决申请。2023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普通债权组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近日,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基金”)与公司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国元基金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公司(预)重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国元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元基金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国元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董雪裘。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元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注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车轼

  乙方: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284857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佳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证券简称:*ST东洋,证券代码:002086.SZ)是一家集海水养殖、冷藏加工、生物制品、医药中间体、科研推广及国际贸易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 乙方成立于2015年12月,是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P1034562)。主要经营业务是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面临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流动资金短缺、大额债务逾期风险。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拟牵头主导对甲方开展纾困及(预)重整工作,拟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且完成内部审批的前提下组建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甲方重整战略投资人参与甲方纾困及(预)重整,由私募投资基金在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获得甲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4. 为帮助甲方解决债务危机,乙方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甲方(预)重整。

  因此,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重整合作内容

  乙方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成立国元价值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直接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认购甲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于甲方并持有甲方因执行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而转增的股份。乙方的投资额度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该笔资金将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和正式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

  二、 承诺与保证

  2.1双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的签署已通过其内部权力部门的决策、批准或授权,且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2.2双方承诺本协议书全部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法定与约定义务,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3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书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类似文件,或已终止该等合同或类似文件,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类似文件。

  三、 信息披露与保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反,应向对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四、 协议生效及其他

  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4.4本协议为乙方投资的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投资权利义务的限定,不作为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4.5具体以甲方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乙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为准。

  4.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恢复及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使公司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公司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主要为参与重整意向投资而签订,重整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主要为参与重整意向投资而签订,重整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不确定性

  虽然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因:1、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重整执行完毕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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