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6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7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82.55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61.95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3.50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8.45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3年5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清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热电”)向浦发银行杭州清泰支行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8年5月19日期间嘉兴热电在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浦发银行杭州清泰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2023年5月29日,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出具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扬州港口污泥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港电”)向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扬州港电在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2023年6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智慧能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智慧能源”)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智慧能源与南方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蓝天”)向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保证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 6月24日期间广州蓝天在2,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4、2023年5月30日,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务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参股公司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州燃气”)向国联财务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按照16%的保证份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高州燃气在8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内与国联财务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8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新疆协鑫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投资”)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申请开立最高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保函,苏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再担保”)为新疆投资向合作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3年5月23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综合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智慧能源与苏州再担保签署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综合能源与智慧能源为前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期间因苏州再担保为新疆投资办理各类保函业务而形成的苏州再担保对新疆投资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