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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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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29版)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嘉晖、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承诺:

  (1)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与发行人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企业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地位,本企业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如因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同意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豪科技、合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温氏投资、温氏肆号、横琴齐创、杨明华、陈功林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与发行人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监事涂伟忠、卢婕敏、齐敏及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鸣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与发行人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承诺与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嘉晖、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就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4、本公司/本企业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资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罗新杰、张树敏、姚林香、王树山、监事涂伟忠、卢婕敏、齐敏及高级管理人员邓卫勇、钟鸣晓、黄军华、张立新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十二)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公司一级股东南昌玖沐新世纪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0.16%股份,除前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票回购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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