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6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信优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Y份额)开放日常申赎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06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2023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建信优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加个人养老金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增加Y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设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两个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原有份额调整为A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Y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常申赎和定投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或本基金A类份额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以往公告等文件。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即投资人的每笔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3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方可以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特别提示:

  (1)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该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或豁免申购费用、申购限制,具体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 前端收费

  建信优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Y

  ■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设有3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条件以及继承事项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开通投资人可提前赎回的机制,具体见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无。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不办理转换业务,未来若开始办理,将另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暂不办理转换业务,未来若开始办理,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

  (2)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各销售机构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Y类份额暂不通过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未来有变动将另行公告。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通申购业务之日起开始公布基金份额净值,Y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持有时间长于最短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06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