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6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3-035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注销的原因: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而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辞退,1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离职,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10,000股。

  2.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十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物产中大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2.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物产中大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根据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三)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四)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的,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鉴于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而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辞退,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40,000股;1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离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20,000股;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50,000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510,000股。

  (二)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1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6月20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物产中大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