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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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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9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5月9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3年度为相关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上述决议,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南康达”)、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和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向银行申请了综合授信,分别由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6,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6,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5,000万元)。

  5、保证范围:包括丰南康达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由丰南康达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丰南康达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1,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债权人在授信额度内向力源兴达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6、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3,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必控科技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必控科技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47,725.1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5304%;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20,259.24万元(其中含1,180万美元境外债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汇率1美元=6.4601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7,6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0647%。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的《保证合同》;

  2、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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