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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3-026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8日通知至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吕汉泉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5.33元/股,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董事梁桂武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3-027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1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6.7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656万股的1.90%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5.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7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明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5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5.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75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并同意以25.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75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并同意以25.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12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6.75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04人

  4.首次授予价格:25.3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周芸丽、施俊强、赵骏腾被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并同意以25.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6月1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126.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4.51元(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87%、17.29%、18.03%、18.65%(分别采用万得全A——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4.25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4号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4号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号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号监管指南》的规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30         证券简称:晶华微         公告编号:2023-028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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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华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8日通知至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卢曼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并同意以25.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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