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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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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3-03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579.9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和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经营发展需要,2023年6月12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579.9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3楼303室-K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 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 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100%股权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494,425,552.50元,负债总额339,286,882.04 元,净资产155,138,670.46 元,资产负债率68.62%;2022年1-12 月利润总额31,278,158.82元,净利润23,433,492.26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05月17日起至 2024年05月16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保证人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3)若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获得本合同项下保证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责任,只要债权人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保证人均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5,000,000.00元。

  (2)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俩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担保权的行使:

  保证人确认并同意: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债权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保证人确认并同意:不论债权人是否行使、放弃、减免或变更任何一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或变更任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7、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2,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4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3,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6%;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8,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6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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