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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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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2023-037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9,997,714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2,369,111,152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9,997,714股,以2,359,113,438股为分配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2,568,970.33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之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的基数计算)=(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59,113,438×0.035÷2,369,111,152≈0.03485元/股。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485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单银木先生、单际华先生和陆拥军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胡迎祥先生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1-81606798、0571-87245217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23-038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

  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4,713,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9%。单银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344,865,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的38.12%,占公司总股本的14.56%。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接到通知,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 本次股份被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单银木先生目前无再质押计划;如有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后续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三、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四、 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本次与海通证券进行的股票质押的目的系为个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融入资金主要用于购回前期质押给海通证券的本公司股票。单银木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个人收入等,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上述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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