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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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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新旭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40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3-040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23年6月28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41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3-04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高精铝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中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孚”)、控股二级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林丰”)拟为广元高精铝材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广元高精铝材累计实际担保金额为1.93亿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元高精铝材拟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至2025年6月5日止,公司及子公司四川中孚、广元林丰拟为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

  2023年6 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8AA9W6P

  成立时间:2019年03月13日

  住    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

  注册资本:188,322.56万元

  经营范围:铝液(锭)、铝材生产与销售;氧化铝、炭素制品等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设备零配件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元高精铝材资产总额为351,834.48万元,负债总额为136,027.60万元,净资产为215,806.87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288,179.97万元,净利润为27,818.46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广元高精铝材资产总额为360,992.25万元,负债总额为128,871.03万元,净资产为232,121.22万元;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103,926.96万元,净利润为16,314.3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其15.93%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中孚持有其51.51%的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持有其32.56%的股权。综上,公司、四川中孚及中孚铝业合计持有广元高精铝材100%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元高精铝材拟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至2025年6月5日止,公司及子公司四川中孚、广元林丰拟为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等相关费用。此笔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资金用途主要为补充广元高精铝材流动资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为广元高精铝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且公司、四川中孚及中孚铝业合计持有其100%的股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此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公司、四川中孚及中孚铝业合计持有广元高精铝材100%股权,公司及四川中孚、广元林丰为其提供担保可满足广元高精铝材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广元高精铝材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广元高精铝材盈利状况良好、资信状况稳定,因此本次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子公司利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2023年5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49.8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15.43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74%,均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为广元高精铝材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被担保人广元高精铝材100%股权,广元高精铝材本次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广元高精铝材提供担保,可满足其流动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同时广元高精铝材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此笔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23-04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6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6月28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8日

  至2023年6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2023年6月27日前(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联系人:杨萍、张志勇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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