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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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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年6月16日

  公告日期:2023年6月1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更新”)和《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金普洛斯REIT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56

  4、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总份额为1,938,268,684份(首次发售份额1,500,000,000份,本次扩募份额438,268,684份)

  5、本次上市的扩募份额:本基金场内扩募份额总数为327,719,955份,全部为限售份额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6月16日(本次扩募份额上市后需遵守限售期要求)

  8、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行业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等),本次扩募发售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发行前累计收益分配影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基金扩募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风险),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原始权益人的信用评级变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目标基础设施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合同更新生效后,以全部募集资金1,852,999,995.95元人民币投资于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23年6月7日设立,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即权利义务转移日。自该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成为新购入项目公司的所有权人,即新购入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取得3处基础设施资产(“新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的3家项目公司(“新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

  新购入项目公司及基础设施资产列表如下:

  ■

  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包括:1)普洛斯青岛前湾港国际物流园: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20,756.01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普洛斯鹤山物流园:位于中国广东省鹤山市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21,335.2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普洛斯(重庆)城市配送物流中心:位于中国重庆市巴南区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209,539.83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有利于本基金提升所持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区域多样性及分散度。新购入基础设施资产主要位于环渤海经济区、粤港澳大湾区和成渝经济圈,前述地区具备较强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有利于基础设施资产持续稳定运营并争取实现资产增值。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等章节。

  三、基金的扩募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上市前扩募份额募集情况

  1、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23〕73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

  3、基金合同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0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发售期首日:2023年5月2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4.228元/份。

  6、发售期限: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1日。

  7、发售方式:本次发售采用定向扩募的方式。

  8、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场内销售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扩募发售募集资金总额为1,852,999,995.95元(不含募集期利息),扩募发售基金份额共计438,268,684份,有效认购款项在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125,379.00元。其中,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GLP Capital Investment 4(HK)Limited(中文名称为GLP普洛斯资本投资4号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竞价,与其他发售对象以相同认购价格,认购本次扩募份额数量的20%。除前述情形外,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其他发售对象共16家。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23年6月2日划至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应归基金财产的利息将于下一银行季度结息日后结转入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户,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438,268,684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及《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定向扩募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扩募份额的备案手续,并于2023年6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更新生效。

  11、基金合同更新生效日:2023年6月2日。

  12、基金合同更新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938,268,684份。

  13、投资者认购情况及限售安排

  本次扩募发售的17家认购对象均已根据认购协议,按照竞价情况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基金份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款项足额汇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次扩募发售配售结果如下:

  ■

  注: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GLP Capital Investment 4(HK)Limited认购87,653,737份基金份额,占本次基金扩募发售份额总量的20.00%。

  (二)本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57号

  2、扩募份额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6月16日(本次扩募份额需遵守限售期要求)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金普洛斯REIT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56

  在本次扩募份额限售期满后,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扩募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安排的份额

  本次扩募上市交易无无限售安排的份额。

  7、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安排的份额

  本次扩募上市交易份额共327,719,955份,为本次扩募场内份额,均为有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限售期满后可在二级市场流通。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限售份额的情况

  本次扩募未上市交易的份额共110,548,729份,为本次扩募场外份额,均为有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其持有的场外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并在限售期满后可在二级市场流通。

  本基金场内扩募份额的限售情况如下:

  ■

  本基金场外扩募份额的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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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扩募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在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基金通平台后进行场外份额转让。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1,53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7,610份。其中,机构投资者171户,个人投资者51,365户。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3年6月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81,131,327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7.0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7,137,357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95%。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1,995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6%。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

  注:1、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3、总经理:赵璧

  4、注册资本:50,000万元

  5、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918666422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161人,其中77.6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席晓峰

  电话:010-63211122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45只公募基金和多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0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立宇先生,工学硕士,CFA。历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部工程管理专员、战略投资部高级分析师、投资主管;西安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天津磐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动产投资部投资经理、投资副总裁;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刘立宇先生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

  郭瑜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员;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上海城市地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皇龙停车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新宜(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副总监;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投资并购副总监;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副总经理。郭瑜女士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陈茸茸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皇龙停车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经理;信效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高级经理。陈茸茸女士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27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23.7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3.77亿元。兴业银行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3、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投资监督管理处、稽核监察处、产品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兴业银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已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

  针对基础设施领域托管产品,兴业银行组建11人服务团队提供专业服务,包括:由部门副总经理全盘负责,营销团队2人,负责项目前期接洽,参与产品设计,内外部沟通协调,进度把控;合规团队2人,投资监督团队2人,负责参与项目整体结构设计、文本合规性把控、信息披露、投资监督服务等;运营服务团队4人,其中负责人1人,核算人员2人,清算人员1人,负责项目前期测试、产品上线、产品运营工作。全部团队成员都具有10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大部分兴业银行基础设施类产品的托管模式设计、合同审核、产品运营工作。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2,201.7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1,435.58亿份。

  截至《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签署之日,兴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行参与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包括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金厦门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截止到2022年12月末,现托管存续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784只,最新净值规模4291.56亿元,产品类别涵盖了公募基金、信托产品、券商产品、保险产品和账户监管等,具备承接各类形式基础设施类资管产品的丰富经验、敏锐捕捉市场动态的业务能力以及应对各类复杂产品结构的成熟方案。

  5、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部门和内部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27层

  负责人:李洁洁

  经办会计师:贾君宇

  电话:13699249781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本次扩募发售后至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3年6月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1,938,268,684份。该资产负债表系截至2023年6月8日基金单体资产负债表。

  八、基金投资组合

  在扩募份额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单体层面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长期股权投资为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二)长期股权投资组合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长期股权投资为“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和“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本基金已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取得10处基础设施资产(“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的9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上述项目公司及目标基础设施资产(统称“基础设施项目”)列表如下:

  ■

  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资产。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资产。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资产。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更新生效至扩募份额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保险;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

  (四)《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的规则;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业务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管理及披露要求。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应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本基金战略配售份额导致份额权益发生前述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业务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12)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需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特定扩募发售对象持有的扩募基金份额还需遵守《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的相关要求;

  (13)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4)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还应当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法规规定的义务。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2)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证券经纪商、做市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7)选择外部管理机构,并依据基金合同解聘、更换;

  (18)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19)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关于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0)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不含扩募)、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本基金成立后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

  (2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相关规则;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

  (2)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等;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中期和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在扩募发售期间未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扩募发售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人已交纳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扩募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监督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8)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9)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10)监督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1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二)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表决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下述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7)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

  (8)本基金成立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9)本基金运作期间内由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 拟执行减免租金政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

  (一)外部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同时,基金管理人拟委托符合条件的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外部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运营管理职责安排

  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与外部管理机构于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的运营职责范围,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安排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当事人一方应就因其违反该协议而致使其他方和/或其他方的关联方、董事、雇员、代理人、继受人或获准的受让人(以下简称“受偿方”)所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向其他方和/或其受偿方给予足额赔偿。

  由于外部管理机构的违约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基金或基础设施项目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外部管理机构赔偿损失。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分配给投资者,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用;

  2、基金的托管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10、除上述所列费用以外,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其他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计划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计划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除外)和政府收费、聘用法律顾问的部分费用、专项计划审计费、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执行费用、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理人为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础设施基金产品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首次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基金募集失败时,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4、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为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的扩募募集失败时,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的管理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用及浮动管理费用。

  (1)固定管理费用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用由固定管理费用1和固定管理费用2组成。固定管理费用每日计提,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按照约定的支付频率及账户路径支付。

  ■

  f为外部管理机构当年向每一项目公司收取的浮动管理费用;

  i为每一项目公司当年经审计的仓储租赁收入(以基金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R为浮动管理费用的费率。

  具体计提标准如下:

  ■

  ■

  ■

  基金募集包括基金首次发售和基金扩募发售,募集的认购价格和认购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扩募相关公告中披露为准。

  基金的托管费用每日计算,经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按照约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十一)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或计划托管人自专项计划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的收益分配及长期可持续的收益分配增长,并争取提升基础设施项目价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评级为AAA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前述投资比例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基金财产,应满足下述条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中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关于本基金参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参见基金合同“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章节。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本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5、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处置完毕,且连续6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4、本基金投资的全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连续6个月未成功认购其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5、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其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专业审慎处置资产,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普洛斯”,扩位简称“中金普洛斯REIT”,证券代码:508056)扩募份额将于2023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3年6月1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fund/reits/)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68-1166)咨询。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

  二、限售情况

  下列投资者作为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战略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

  注:本基金最终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战略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战略配售份额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解除限售安排。

  2、本公告仅针对本基金限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

  3、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咨询有关详情。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点与传统金融产品有较大区别。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审慎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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