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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3-040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收到有效表决票9张,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定的股份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回购股份的种类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及具体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数量及比例以最终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32元/股(含)。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丽尚国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吴小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丽尚国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3-042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小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吴小洋先生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小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0,0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以及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丽尚国潮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吴小洋先生简历:

  吴小洋:男,36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市级会计领军人才。历任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会计,丽水丽阳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丽水好溪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丽水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财务总监。现任浙江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丽水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长。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3-041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用途:员工持股计划

  ● 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价格或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8.32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相关股东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董事、总经理洪一丹女士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中城骥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5%以上股东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女士除已于2023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外,自2023年6月9日起的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上述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由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本次董事会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测算,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为8.32元/股(含),拟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009,615股至12,019,23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61,335,236股的0.7894%至1.5787%。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及具体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股份数量及比例以最终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32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8.32元/股(含),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6,009,61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61,335,236股的0.7894%;假设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8.32元/股(含),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12,019,23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61,335,236股的1.5787%。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

  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 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74,187.6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93,450.50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72,109.75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测算,回购金额约占上述指标的2.67%、5.17%和13.87%,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若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8.32元/股(含)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761,335,236股的1.5787%。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仍为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紧密合力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1、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情况

  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公司5%以上股东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22年11月30日起的6个月内,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226,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上述减持计划已于2023年5月29日实施完毕,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份6.800.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具体内容详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023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红楼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116,685,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3%。

  2023年3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89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

  2023年3月20日,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洪一丹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3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其在减持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2,3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2023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公司5%以上股东红楼集团、董事总经理洪一丹女士、离任董事张宏先生计划自2023年6月28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226,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上述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交易行为属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下的正常交易,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公司控股股东买卖股票的情况

  2023年5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旨在维护投资者利益,计划自2023年5月4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0%,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上述增持计划已于2023年5月8日实施完毕,具

  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联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十二)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并取得相关人员回函。

  除董事、总经理洪一丹女士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中城骥瑜(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5%以上股东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洪一丹女士除已于2023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外,自2023年6月9日起的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各项事宜;

  2、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业务;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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