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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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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3-04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情形,被否决议案为: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议案2.0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6月9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达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4,093,723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47.63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044,859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8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048,86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6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3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72,341,038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90%。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刘涛、宋立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需获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9,026,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28%;反对137,820,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95%;弃权5,493,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26,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428%;反对137,820,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9695%;弃权5,493,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877%。

  2、审议未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需获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86,066,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113%;反对138,027,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8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13,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9105%;反对138,027,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08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宋立强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9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9日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9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3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4,093,72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3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044,859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8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048,864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6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达威先生主持,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26,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8428%;反对137,820,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9695%;弃权5,493,7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877%。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 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066,5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13%;反对138,027,1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8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3)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学兵   刘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宋立强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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