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6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79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具体需要落实问题为: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公司业务布局规划及考虑,以及两期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目前建设进展情况,说明两期项目分别实施的考虑,在一期项目尚未投产情况下实施二期项目的合理性,同一募投项目包含两种不同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电池箔(光箔)的行业竞争格局及行业惯例,说明本次募投产品客户验证的流程和周期,是否存在无法通过客户认证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由2020年11月延期至2022年12月后,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的具体原因,完善相关信息披露;(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项目的建设周期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2017年至今仍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原因,项目建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效益测算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说明募投项目预计销量参数确定的依据,是否谨慎合理;(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报告期内售价情况,说明募投项目产品预计售价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将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落实函》的要求,针对《落实函》提出的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