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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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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9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9元

  ●相关日期

  ■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武汉佑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丝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感科技 有限公司、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1628826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0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客户项目定点通知书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定点通知书概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1家韩国著名主机厂(根据与上述客户签署的保密协议,不能披露客户的具体名称)1个项目定点通知书,确认公司为其供应车规级PM2.5传感器总成产品,根据上述客户预测,上述1个项目定点包括6个车型平台,预计生命周期分别为6年、6年、7年、8年、8年、8年,总金额约为1.47亿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车载传感器业务主要包括汽车舒适系统传感器、车内空气改善装置、安全系统传感器及高温气体传感器,汽车舒适系统传感器主要包括车规级CO2传感器总成、车规级PM2.5传感器总成、AQS空气质量传感器总成、温湿度传感器总成等;车内空气改善装置主要包括负离子、香氛发生器等;安全系统传感器主要包括制冷剂泄漏监测传感器、动力电池热失控监测传感器等;高温气体传感器主要包括发动机用氧气传感器、发动机用氮氧传感器。公司不断增加的项目定点体现了客户对公司研发能力、供应链能力及产品质量的认可,如后续订单陆续顺利转化,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及影响时间将视订单的具体情况而定。

  2、公司车载产品线从汽车舒适系统、车内空气改善装置延伸到安全系统、节能净化领域。公司于2017年已通过IATF16949:2016汽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主机厂一级供应商资格,公司服务经验和客户资源的积累、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均有利于支撑公司车内空气改善装置、安全系统传感器业务的拓展。

  三、风险提示

  1、上述项目定点通知书不构成实质性订单,产品的实际供货时间、供货价格、供货数量以客户的后续正式供货协议或销售订单为准,公司实际销售金额将与汽车实际产量等因素直接相关,而汽车市场整体情况、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均可能对主机厂的生产计划和采购需求构成影响,公司最终供货量视客户具体订单情况确定,因此公司供货量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项目定点所需的传感器数量是客户基于项目生命周期、预计用量预测的数据,仅作为阶段性说明提供投资者参考,未经审计且不能以此推算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情况,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3、尽管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能力,但在订单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开发不成功、供货质量不达标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变更、中止或终止等情况;另外,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订单要求,积极做好产品的研发、生产及交付工作,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减少上述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公告属于公司自愿性披露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明确了关于项目定点通知书的自愿信息披露标准;根据该标准,公司对单个项目定点通知书预计销售金额超过5,000万元时,将在收到客户项目定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跟进并持续披露该项目后续重要进展,并在后续保持一致性与持续性。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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