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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3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和《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5月末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525,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最高成交价为18.0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87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134,125,893.8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8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136.95万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3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陈安等179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2,723,995.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950.3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48-149、157、546-603、605-637、639-645、647-650、652-662、664-667、669-687、690、692-697、720、722-733、735、738-741、743-748、750-758号】及《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604、646、651、638、663、668、691、734、736、737、742、749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陈安等179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郑德信等5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林繁民等7名投资者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安等179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安等179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2,723,995.33元;

  (二)驳回原告刘启宇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239,586.88元,由原告刘启宇等人负担8,636.53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230,95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604、646、651、663、691号】显示原告郑德信等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郑德信等5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准许原告郑德信等5名投资者撤诉。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638、668号】和《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734、736、737、742、749号】显示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7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和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7名投资者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按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7名投资者撤回起诉处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陈安等179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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