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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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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分别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2,832.51万元、人民币34,65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05,250.4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2.1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05,250.4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22.18%,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保隆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宁国保隆提供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3年5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二)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317931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零捌拾万圆整

  成立时间:2006年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陈旭琳

  注册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钓鱼台路15号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轮胎气门嘴、平衡块、车轮配件、消音器排放系统等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和辅助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小型气压泵等汽车配件及汽车配件相关的电子元件、不锈钢制管、轿车副车架及仪表盘支架、空气弹簧、管材成型加工设备及配件,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Z2305BA15624167;名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额度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2、额度用途: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纸质汇票期限不长于六个月且到期日不迟于2024年7月12日。

  3、授信期限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2日。

  4、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金额的0.5%。计收。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宁国保隆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宁国保隆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5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05,250.4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2.1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05,250.4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2.18%,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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