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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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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3-05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或“控股股东”)持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为554,44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1,051,902,464股的52.71%,郑州瑞茂通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417,6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5.32%,占公司总股本的39.70%。

  ●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88,371,836股,占公司总股本1,051,902,464股的65.44%,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529,45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6.91%。

  ●郑州瑞茂通本次股份质押是为郑州瑞茂通在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目前郑州瑞茂通经营和资金情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于近日接到郑州瑞茂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

  本次解质押股份部分用于后续质押,为郑州瑞茂通在银行融资授信提供增信担保,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

  ■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郑州瑞茂通预计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

  郑州瑞茂通股份质押业务全部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借款提供增信担保,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流动资金等,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2、郑州瑞茂通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以上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3-05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瑞茂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瑞茂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同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对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核心经营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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