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助手”或“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净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4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9,12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3,122,170.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5,997,829.08元。
(二)募集资金到账及存放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2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24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及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5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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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5,997,829.08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和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六家银行及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9138660,截止2023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20,120.4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化虚拟产品综合服务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10000010120100628217,截止2023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捌仟陆佰柒拾叁点肆柒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0278988880010055,截止2023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1,644.8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开发及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世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50186373600001079,截止2023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2,943.2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10078801400008111,截止2023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1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信广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5477118951,截止2023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47,555.21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即超募资金)及部分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国强、胡姗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