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9项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99号公司110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46,674,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5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5,284,9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1,38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彭东律师和李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9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9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9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19,192,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52%;弃权1,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19,192,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55%;弃权1,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7%。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9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9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余额不超过26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含低风险业务、保证金、公司债券),授信额度在授权 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该额度内,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 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融资方式以金融机构审批为准。
同意公司董事长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9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19,192,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52%;弃权1,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19,192,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55%;弃权1,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7%。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九)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18,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89%;反对19,192,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0838%;弃权1,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19,192,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55%;弃权1,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47%。
本议案未获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0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1116%;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99%;反对20,37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09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彭东、李聪
3、结论意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