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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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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3-025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804,9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28%;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2,857,0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0%;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7,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十一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31,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874,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7%;反对票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31,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874,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7%;反对票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 123,731,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87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7%;反对票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

  4、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 123,742,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885,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8%;反对票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4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反对4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884,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3%;反对票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5%;弃权票 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3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87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7%;反对票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4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885,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8%;反对票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2,858,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反对924,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反对票92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1%;弃权票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聘任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4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885,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8%;反对票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

  10、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3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 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87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7%;反对票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 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聘任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同意123,74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885,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8%;反对票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弃权票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化、何保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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